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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工商行政管理所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1〕142号
2011-09-27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404284主题分类: 工商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成文日期: 2011年09月27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工商行政管理所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1〕142号发布日期: 2011年09月27日
效力状态: 失效用户分类:
公报期刊:

索引号

000014349/2020-40428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1年09月27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工商行政管理所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1〕142号

发布日期

2011年09月27日

效力状态

用户分类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404284
主题分类: 工商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1年09月27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工商行政管理所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1〕142号
发布日期: 2011年09月27日
效力状态: 失效
用户分类:
公报期刊:

索引号

000014349/2020-40428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1年09月27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工商行政管理所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1〕142号

发布日期

2011年09月27日

效力状态

用户分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工商行政管理所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4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工商行政管理所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4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工商行政管理所机构改革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及工商行政管理所机构改革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5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2号)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桂发〔2009〕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3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工商行政管理所机构改革,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工商行政管理所机构改革,建设人民满意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工商行政管理所机构改革要坚持和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完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加强服务职能,优化组织架构,整合资源配置,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行政效能。

二是权责一致,强化责任原则。在确定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工商行政管理所职能的同时,明确和强化其相应承担的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权责相一致。

三是因地制宜,体现地方特色原则。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推进改革和调整,体现地方特色。

四是积极稳妥,整体推进原则。做到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不再直接举办与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关的评比达标活动。

(三)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职责;加强和完善工商行政执法,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强化直销市场和相关网络市场监督管理。

三、主要职责

(一)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1.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
  2. 负责对本行政辖区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进行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本行政辖区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3. 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本行政辖区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4. 承担监督管理本行政辖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辖区内发生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5. 承担查处本行政辖区内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6.依法查处本行政辖区内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1. 负责依法监督管理本行政辖区内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2. 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本行政辖区内动产抵押物登记和股权出质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辖区内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3. 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4. 负责本行政辖区的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加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工作。
  5. 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为当地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6. 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7. 根据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授权,管理本行政辖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劳动人事、机构编制、基本建设、经费、资产、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等工作。
  8. 承办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当地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工商行政管理所的主要职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商行政管理的综合职责。负责本行政辖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市场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四、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以下设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所三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全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实行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

(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置。

  1. 保留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等l4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均为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直属机构,正处级;其内设机构设置限定在11个职能科(室)以内。一般设置:办公室、法规与行政执法督察科、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市场与合同规范管理科、食品流通监督管理科、企业与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管理科、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人事科、财务科和离退休人员工作科。
  2.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置纪检监察机构。机关党委按有关规定设置。
  3.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机构设置:

企业登记注册分局,负责本级登记名称的预先核准、企业登记注册、企业年检及提供企业信息咨询服务。

专业市场管理分局,负责生产资料和生产要素以及具有特色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经济检查支队,负责专业办案工作。

经批准设置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直属机构。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机构均为正科级。

(二)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置。

  1. 保留全区75个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均为所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直属机构,正科级。
  2. 各城区设置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直属机构,正科级。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机构设置为:县级市、一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限定在 9个职能股(室)以内,其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限定在8个职能股(室)以内。一般设置:办公室、法规与行政执法督察股、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与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消费者权益保护股、市场与合同规范管理股、食品流通监督管理股、企业注册与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股、人事股和财务股。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机构设置限定在6个以内。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设立经济检查大队。经济检查大队主要负责人配备副科级领导职务。

(三)工商行政管理所设置。

工商行政管理所为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的派出机构,按照行政区划或者经济区域设置,工商行政管理所主要负责人配备副科级领导职务。

(四)建立健全12315信息网络体系。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12315行政执法的有关要求,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经济开发区分局设立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

五、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人员编制。

全区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工商行政管理所行政编制共10851名。

机关后勤服务聘用人员控制数868名。

(二)领导职数。

  1.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职数: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局长l名、副局长4名,其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纪检组长(副处长级)1名。
  2.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职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2-3名,纪检组长(副科长级)1名。
  3. 工商行政管理所设所长1名,副所长1-2名。
  4. 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机构领导职数配备:行政编制3名以下(含3名)设正职1名,行政编制4-8名设l正1副,行政编制9名以上(含9名)设1正2副。

六、关于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管理

全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有关机构编制的管理权限在自治区。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设置、变更、撤销,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意见,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工商所)的设置、变更、撤销,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限额内审批,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自治区以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核定和管理。

七、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工商行政管理所机构改革工作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三定”规定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审批,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三定”规定由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审批,报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切实加强对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工商行政管理所机构改革工作的领导,精心部署,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有组织、有领导、有秩序地推进机构改革,确保机构改革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工商行政管理所机构改革工作2011年8月底前基本完成。

主题词:机构 改革 工商行政管理△ 方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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